原标题兴业证券兴业证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
2103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021
年
6
月
2
9
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2
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
关于修订
部分条款
的议案
》以及
《关
于修订
的议案》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
18
号),公司本次章程修订自公司
年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公司章程备案
等相关工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与本公告同日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
六
月三十
日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新旧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
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
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
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
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完善表述
第十六条
公司
的经营宗旨是:以服务客户金融
资产为核心,积极开拓证券业务,将公司打造成优
质金融服务公司。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市场
化”的战略指导思想,“稳健经营、长远发展”
的经
营原则
和“提升员工价值,创造客户价值”的核心
价值观,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六条
公司
以“建设一流证券金融集团”为
战略目标,将“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
文化融入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践行“稳健规范、持
续发展”
的经营原则
,为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
创造价值,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贯彻落实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
素》(中证协发〔
21
〕
号)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其他证券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
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
中国证监会依法
认可的情形除外。
公司股东通过换股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权的,持股时
间可连续计算
。
公司股东的
主要资产为证券公司股权的,该股
东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
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
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
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股东质押所持
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的
50%
。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
和公司的利益,
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
不
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
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股东质押所持
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的
50%
,持有公司
5%
以下股权的股东除外
。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
和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
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
控制权。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股东权利
和义务,充分知悉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
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
证券公司
股东条件以及
股东权利和义务,充分知悉公司经营
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不得签订在未来公司不符合特定条件时,由公
司或者其他指定主体向特定股东赎回、受让股权等
具有“对赌”性质的协议或者形成相关安排。
第四十五条
公司
的
股东
、公司
5%
以上股权的
实际控制人
及
公司
实际控制人资格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应经但未经监
管部门
批
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
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
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公司
股东及
其
实际控制人资格应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
核
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
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
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权利。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款
第五十四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以自有资
金缴纳股金,履行出资义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
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
除外;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第五十四条
股东的
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以自有资
金缴纳股金,履行出资义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
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情形
除外
;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
定》第二十一条
退股;
(四)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
向公司补充资本;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
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
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
处分权等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
其他义务。
退股;
(四)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
向公司补充资本;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
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
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
权、处分权等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
第六十三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券外,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
或者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
担保总额
不得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且不得在
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
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
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
,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前款第
(一)、(二)项担保
,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券外,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
或者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
超过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
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
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
,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前款第
(一)、(二)项担保
,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会公告
[17]16
号)规
定“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纳入上市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
保、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
资金往来适用本《通知》
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贯彻落实中国证券业协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三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事
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三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事
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
《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
素》(中证协发〔
21
〕
号)
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30%
以下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
其处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5000
万
元的事项;
(十)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章
程,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
设置;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
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30%
以下的事项以及固定资
产投资及
其处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5000
万
元的事项;
(十)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章
程,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
设置;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指导公司文化建
设工作;
(十
七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
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
八
)定期评估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
(
十九
)听取并审议董事
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
报告;
(二十)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
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审
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
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
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合规负责人进行考
核,决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
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合规审查
意见的相关事项做出决定;
(二十
一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
行下列风险管理职责: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
(十
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
八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
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
九
)定期评估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
(
二十
)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
报告;
(二十
一
)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
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推进合规文化建设;
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
度;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
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对合规负责人进行考核,决定其薪酬待遇;建
立
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
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不
采纳合规负责人合规审查意见的相关事项做出决
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审议批准公司的
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
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
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
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等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二十
二
)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
行以下职责: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
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
程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
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
事件及处理情况;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
关职责;
(二十
三
)审议本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
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
履行下列职责:审
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
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制定信息技术人力和
定;
(二十
二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
行下列风险管理职责: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
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
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
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
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
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等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二十
三
)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
行以
下职责: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
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
程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
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
事件及处理情况;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十
四
)审议本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
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
效果和效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
(二十
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
履行下列职责:审
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
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制定信息技术人力和
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
效果和效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
(二十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
展战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
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可能影响公
司战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
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
略和政策,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
展战略,
将文化建设融入公司战略,
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
场发展趋势,对可能影响公司战略及其实施的因素
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
略和政策,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贯
彻落实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
素》(中证协发〔
21
〕
号)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
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
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
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公司一年内股权投资
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
4
亿元的事项;董事会授权
其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
以上、
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及本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事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
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
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
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
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公司一年内股权投资
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
4
亿元的事项;董事会授权
其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
以上、
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及本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事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
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
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
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
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贯彻落实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
素》(中证协发〔
21
〕
号)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
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落实董事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开展公
司文化建设工作;
(十
一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
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完善表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新旧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
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在会议召开前向董
事会办公室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
限,超过十人时,可抽签决定有权发言者。发言顺
序按照登记时间先后安排。
股东在会议现场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当先向董
事会办公室报名,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
的股份数,发言主题应与会议议题相关。每一股东
发言不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2
分钟。
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
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在会议召开前向董
监
事会办公室登记。登记
发言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
限,超过十人时,可抽签决定有权发言者。发言顺
序按照登记时间先后安排。
股东在会议现场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当先向董
监
事会办公室报名,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
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
持有的股份数,发言主题应与会议议题相关。每一
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2
分
钟。
完善表述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证券法》第九十条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监
事会办
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完善表述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