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车遇沉降路段摔倒遭碾压身亡,35岁的陈瑶在回乡途中遭遇车祸,事发路边某农户家装的监控记录了这起事故,一起来详细了解看看吧。

事故发生在2022年10月19日上午9点,当时陈瑶骑着摩托车行驶在304省道上,由于路面下沉,陈瑶随车摔倒。紧接着,任某驾驶的汽车碾压了陈瑶,导致陈瑶当场死亡。

事发后,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先锋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两辆机动车的车速进行鉴定:摩托车翻车前车速在64.4-69.8公里之间/h,事故发生前汽车的瞬时速度约为66.96公里/小时。

通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民警认为仅持有C1驾照(准驾车型不符)的陈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并承担主要责任;未保持安全速度,承担次要责任;通江县力升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升公司)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进行维修,承担次要责任。

上述职责分工引起姚晨家属的不满。姚晨的丈夫李先生向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后者复核后保留了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李先生说,304省道是双向四车道公路,事发前后约3公里没有限速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两辆车均未超速行驶。他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只有两个:路面下沉和任某操作不当(车与车之间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没有及时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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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事发路段车辆限速、责任分工等问题采访了通江县公安局。截至发稿,暂未收到回应。

路面下沉导致摩托车翻车

李先生介绍,他和妻子住在通江县碧州街道熊家街。 2022年10月19日上午,妻子骑着摩托车沿着304省道回老家看望父母。妻子驾车行至通江县广纳镇新桥村路段时,车辆翻倒在地。

“事发后,我们到现场看到(道路)不平整,有沉降,附近也没有警示牌。”李先生说。

该路段施工方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介绍,事发路段将于2020年夏季投入使用,2022年该路段养护单位为力盛公司。

通江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通江县地处秦巴山脉腹地,属于喀斯特地貌。 2022年10月,通江境内连降暴雨,加之特殊地貌,导致事发路段出现塌陷。该路段的维修单位今年已更换为另一家公司。

李先生认为,道路塌陷要及时维修或提醒,否则将是巨大的安全隐患。 “住在附近的农民告诉我们,(在发生事故的路上)发生了很多事故,其中大部分是骑摩托车时摔倒的。”李先生说。

为什么没有道路沉降警告标志?力生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全告诉澎湃新闻:“我们每天都安排专人巡视,并放上锥形桶提醒,但过往车辆经常将锥体撞飞。”

李先生说,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管护单位就张贴了警示牌和锥体。

李先生不同意高育全的说法。他说,事发当天附近并没有看到被撞飞的锥形桶。事发后的第二天,在事故现场前后放置了锥形桶和写有“限速5公里/小时”、“道路下沉车辆减速慢行”的牌子。

被后车追赶当场死亡

李先生说:“事发时姚晨戴着头盔,如果她只是翻身摔倒,也不会死。”

事发路段附近一户人家安装的监控系统正好记录了事发前后的情况:9时00分,一辆面包车经过路段,在经过塌陷区时,车辆出现明显颠簸; 9点00分51秒,姚晨骑着摩托车。穿过塌陷区,摔在了左边的路上,下一秒就被任某开的车撞了,陈瑶的摩托车也被撞出了监控画面。后面行驶的其他车辆见状,纷纷减速。

李先生说陈瑶最终躺在离她坠落的地方10米远的地方。当家属接到通知赶到现场时,肇事汽车驶入对面车道,车头与原来方向相反。

通江县中医院出具的《住院医师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显示,该院急诊科医护人员接到120电话后,于9时20分赶到现场,看到倒在血泊中的病人。无生命迹象,无自主呼吸等,因车祸导致脑外伤严重,当场死亡。陈瑶的尸检报告还显示,结合现场调查和走访调查,认定陈瑶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先锋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两辆机动车的车况和车速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陈耀摩托车转向、制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侧翻前车速在64.4-69.8公里/小时之间;各项条件均符合国家标准,事发前瞬时车速约为66.96公里/小时。

死者被发现是主要责任人,经交警支队审查,通江市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得以维持。

2022年12月3日,通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姚晨的准驾车型为C1(注:摩托车相关准驾车型代码为D、E、F),2013年7月首次领证;是C1.2021年7月第一次拿证;事故中心地点位于东西走向的304省道新桥村段,道路两旁是建筑物和河流。道路为柏油路段,路面干燥,路面有下沉,道路笔直。事情经过:陈瑶的车掉在地上,被同方向任某驾驶的一辆小车碾压,造成陈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两辆车受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通过现场调查、网上信息查询、当事人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陈瑶驾驶机动车超速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车辆。机动车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任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力盛公司道路坍塌、坑洼、水渍、隆起等损坏或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坏。 、丢失、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是事故的次要原因。经集体研究,认定陈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任某、力生公司分别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李先生说,他不能理解的是,妻子本身就是受害人,应该负主要责任。他向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审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职责分工公正、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认定。

李先生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同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车道,右侧为慢车道。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的,应当按照快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车道规定速度的,应当在慢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指示速度的交通标志,按标示的行驶速度行驶。”事发时,姚晨驾驶摩托车靠马路右侧行驶(定居点出现在右侧车道)。已经设置了特殊的限速标志。”

事发道路上可见明显沉降物。

据李先生介绍,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30公里,高速公路每小时40公里; (二)同向只有一个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50公里,高速公路每小时70公里。李先生认为,事发道路为双向四车道(同一方向有两条机动车道),道路中间为黄双实线,为省道(非省道)一条城市道路)。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两辆机动车的车速均在60-70公里/小时之间,即均未超速行驶。

澎湃新闻注意到,通江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明确该路段的具体限速。

李先生认为,任某应该承担责任的不是车速太快,而是他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行驶距离,致使姚晨无法避让或刹车在他倒下的时候。 “我们觉得陈瑶即使持有C1证,没有取得E证(准驾车型为普通两轮摩托车),也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顶多承担次要责任或连责任都没有,合力盛公司至少有一方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就304省道新桥村段限速及交通事故责任分工纠纷,澎湃新闻4月11日联系到江县公安局,截至发稿,暂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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