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办法》:

财政部按照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每年重点对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

对为100家以上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中央金融机构、中央企业集团等单位提供审计服务或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检查一次;对新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起,前三年内每年检查一次;对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轮查一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从事证券业务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每五年轮查一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一)被实名投诉或举报经核属实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因执业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业务、审计收费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的;

(五)审计报告数量、客户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重点检查年度内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六)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7号令)规定的其他重点检查情形;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