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金融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缺乏有效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根据《汕头市关于进一步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措施》有关精神,经市人民同意,现将《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局反映。

附件:《关于汕头市“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1年6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汕头市“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缺乏有效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根据《汕头市关于进一步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措施》有关精神,通过由市设立“政银保”项目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共同开展“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政银保”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政银保”融资合作模式是指通过制度创新,科学合理地安排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与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关系,通过财政资金作为企业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入保险机构为缺乏有效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支持其获得合作银行信贷的融资模式。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立足创新,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政银保贷款工作,创新政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缓解汕头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切实发挥金融在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上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坚持市场化运作,最终实现“政银保”商业化可持续发展。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增信和风险补偿,并提供保费补贴,银行机构充分发挥其资金优势,按照信贷政策的标准和要求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保险机构充分发挥其资信优势、风控优势,挖掘优质小微企业,为企业融资提供风险保障,三方紧密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机构职责和分工

(一)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运营管理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共同成立“政银保”工作小组,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政银保”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工作,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运营管理方。

(二)市金融局:作为项目资金主管单位,牵头组织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的遴选;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作为“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运营管理方;协调市有关部门对违约企业的追索及赔付工作;跟进、督促各金融机构项目办理进度;组织开展宣传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筹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

(四)合作银行:负责对“政银保”项目贷款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经审核办理“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的企业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要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严格控制“政银保”贷款授信风险,确保资金用途,严控资金挪用。

(五)合作保险机构:负责开展“政银保”项目保险业务及评估,定期向运管管理方提交已开具的保单资料。发生贷款逾期时,合作保险机构根据赔付机制进行赔付。

(六)运营管理方负责为“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设立专户专账核算,运营管理方应负起资金代管责任,包括专项资金的接收、日常管理、风险补偿拨付等,确保资金转款专用与资金安全,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

3、融资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一)市设立“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专项资金。首期资金为5000万元,其中,4500万元为“政银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政银保”项目的融资风险补偿;500万元为保费补贴,专项用于为本市中小微企业申请项目贷款保费提供50%补贴。

(二)“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局管理,并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运营管理方,由市金融局每年按“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的05%以内按实安排运营管理方所需工作经费。

(三)“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账户由运营管理方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按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原则封闭运行。

(四)运营管理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每季度产生利息及时上交市财政,不得挪用专户资金。项目结束应按规定组织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决算,并将结余专户资金及利息全额足额上交市财政。

(五)运营管理方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运行、账户余额相关情况,保障资金安全。

(六)“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支用、垫付;专户不得提取现金或者存放。

(七)运营管理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账户管理职责,如发现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有权取消其资格并追责。

4、支持对象及贷款用途

(一)“政银保”主要支持对象为汕头市向合作银行申请“政银保”信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可追溯历史的企业放宽至两年,原则上支持产业前景清晰、行业相对成熟、发展稳定的行业;

2符合银行、保险相关授信和承保条件要求,信用良好。

(二)贷款用途要求:必须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消费、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5、融资额度

(一)贷款规模。“政银保”年度贷款规模控制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的10倍以内。

(二) 借款人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不能超出如下额度

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的保险金额同贷款金额,其上限为:个体工商户贷款金额单笔80万元,总额100万元;法人主体贷款金额单笔300万元,总额500万元。

(三)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采取逐月付息、分期偿还本金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进行操作。

6、贷款发放

(一)贷款期限和利率。原则上,“政银保”合作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原则上不超过LPR+155个基点。

(二)保险期限同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基准费率为贷款本金的%25%,根据投保人资信状况进行调整。同一保险机构平均保险费率不得超过22%。在办理“政银保”业务时,保险费由贷款人一次性交清,再由保险机构向专项资金申请补贴50%保费。

(三)“政银保”项目审核办理流程如下:

1、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填写《汕头市中小微企业“政银保”贷款项目申请表》并连同有关资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会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等)提交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收齐企业申报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资料报合作保险机构,共同启动贷款审核。

2、合作保险机构会同合作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尽职调查并分别独立审核。合作银行进行初步审批,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作银行提供明确贷款金额、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内容的具体贷款方案及《汕头市中小微企业“政银保”贷款业务审批结果通知书》报合作保险机构复核,合作保险机构7个工作日内,出具《汕头市中小微企业“政银保”贷款业务同意承保通知书》,连同企业资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会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等)。

3、合作保险机构出具“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进行承保,合作银行在收到合作保险机构“政银保”贷款保单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4、贷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合作保险机构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保险责任的证明。

5、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完成放款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保单等资料复印件报“政银保”运营管理方备存。

6、运营管理方、合作银行及保险机构三方建立协调机制,商议有异议的项目及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必要时提交“政银保”工作小组。每月10日前,三方应对上月末的“政银保”合作贷款情况进行核对。

(四)保费补贴申请

保险机构每月归集贷款人保费情况后向“政银保”运营管理方申请保费补贴,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运营管理方接受保费补贴申请核查无误后于1个月内拨付至保险机构并定期对其进行审查,保险机构将收到的保费补贴对应返还给借款人。

7、风险共担及赔付机制

(一)“政银保”项目实行、银行、保险机构三方合作,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以投入的风险补偿资金为后盾,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为保障的“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为解决汕头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构筑融资平台。“政银保”贷款发生的本金的逾期违约由、合作保险机构、合作银行三方约定承担。

(二)当借款企业、个体工商户欠息连续达两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可向合作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合作保险机构在收到银行索赔申请且理赔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赔付。相关风险分担如下:

1、当贷款逾期,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在年度赔付总金额不超过保险机构年度保单实收保费总额的180%时,保险机构和银行按照80%%进行风险共担。

2、在年度赔付总金额超过保险机构年度保单实收保费总额的180%后,保险机构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由银行、保险机构真实、准确地向运营管理方提出风险补偿申请,(专项资金)和银行按照80%%进行风险共担。

3、每年每家银行可享受共担的风险补偿额度最高以其当年发放贷款金额的10%为限,且不超过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际出资额。

4、银行负责按有关协议依法追索欠款,追索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银行、保险、(运营管理方)三方承担风险比例返还至三方账户。

8、预警与叫停机制

(一)当项目贷款逾期率超过4%时,合作银行将向运营管理方、合作保险机构发出预警告知。

(二)当整个项目贷款逾期率超过5%或合作期间自然年内,保险机构当年起保保单实际赔付金额达到年度保单实收保费的180%时,本年度“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终止办理,其后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各方仍按上述约定方式分担。

9、合作机构的遴选及确认

由“政银保”工作小组按照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合作机构,其中,前期首选12家合作保险机构,35家合作银行(后期可视业务开展情况适当增加合作机构数量)。

(一)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汕头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各商业银行在汕头市设立的市分行(支行),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2具备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础,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3近3年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原则上不高于5%。

(二)合作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汕头市设立的保险机构市级分公司,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2具备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合作基础,小微企业保险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人员及网点优势。

3具备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础,具有独立风控团队并至少有5年以上的风控工作经验;具备二年以上运营贷款保证保险及服务项目经验。

10、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沟通。开展“政银保”是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缺乏有效抵押物的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保险机构和银行机构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紧密合作,规范金融经营活动。

(二)加大宣传力度。“政银保”工作小组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方式加大对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宣传,深入推广,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充分了解“政银保”融资项目。

十1、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21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