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名称注册比商标早

企业名称早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一

夏霞原告有限公司08年2月,夏先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 XX”商标的注册。原告为加强商标“ XX”的推广进行了巨额投资,并继续在“江南晚报”,“聚世传媒”和“南京晨报”等许多媒体上进行广告合作。陈和孙等许多名人。诉讼是在原告的努力下进行的,注册商标“ XX”在中国东部地区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09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 XX”商标,并在广告牌,广告,职员名片,作家和其他固定装置上显着使用了“ XX”商标。原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原告提起诉讼,寻求以下命令。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 XX”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2。被告已连续三次刊登在《新民晚报》上。页面尺寸超过10厘米;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人民币,律师费5,100元人民币及其他合理费用4,383元人民币; 4。在这种情况下的被告。

两名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来支持这些指控:

1公司注册资料,原告身份证,详细商标信息,编号4274197,编号4274198“注册申请”,“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许可协议,批准,两个原告“特定”商标的发生;

2(10)沪国政经字第1455号《公证》,公司注册材料,证明被告商标侵权事实。

4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和运输发票,以证明原告的合理费用。五。广告业务合同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以证明“ XX”商标的普及。

被告深圳餐饮有限公司声称原告的“特定”商标申请于08年获得批准,被告于06年成立并运营,并且没有其他公司拥有特定的商标名称。当被告成立时;被告于10年成立,于08年10月关闭,不可能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显然是不同的。因此,他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调查结果发现,06年6月7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签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包括的公司名称为:深圳餐饮有限公司,商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企业),业务范围:酒吧(不包括熟食和Lomei),卡拉OK室(计算机存储和歌曲系统),文化表演场馆,小型餐厅(包括熟卤味)。

04年9月17日,注册申请人夏先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商标“ XX”。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工业和商业部商标局于08年发布了第4274197号商标注册证书,声明该商标由“ XX”字样,注册人夏和批准的服务组成。 。项目(类别41):舞蹈组织;组织绩效(绩效);音乐厅;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夜总会;娱乐;娱乐产品;健身俱乐部;计划党(娱乐);学校(教育)该商标的有效期为08年2月21日至18年2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第4274198号中,商标由单词“ XX”组成,注册人是Xia,批准的服务项目(类别43):咖啡厅,自助餐厅,饭店,咖啡店,酒吧,汽车旅馆,营地设施,饭店,托儿所,敬老院。该商标的有效期为08年2月21日至18年2月日。

08年6月17日,原告夏(甲方)与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注册了甲方批准的编号为4274197的41级商标,并成为当事方。规定允许。 B使用时。 ,许可费为每年人民币100,000元。 08年7月7日,原告夏(甲方)与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并注册了甲方批准的产品编号为4274198的第43类商标,并成为当事方。规定允许。 B使用时。 ,许可费为每年人民币100,000元。

10年8月6日,两位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深圳市国家公证处申请保存和公证深圳市金山区林基路2688号公路上的整个摄影过程。同一天,公证人和申请人去了深圳市金山区石化街临桂路2688弄,在那里他们拍了所有标有“ XX”的标志和相关物品,打火机和一张购物卡的照片。照片是一家商店。灯箱在入口处的显眼位置是“娱乐之城,位于88酒吧俱乐部的神话酒店”,在酒店顶楼有四个字。 ,酒店入口的顶部写有“大酒店”一词。

商店卡的顶部印有“某娱乐城市预订卡”字样,背面印有“ Seafood stalls”字样。作家身上印着“ Some KTV”。公证处于10年8月9日创建了胡国政经字第1455号“公证人”。

再次发现,两名原告没有使用“特定”商标,而是在深圳地区开设了办事处。

以上是公司注册资料,原告身份证,商标明细,编号。 4274197,

4274198号《注册申请书》,《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使用授权书》,(10)沪国政经字第1455号《公证》等证据。

法院认为,商标是一种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的符号,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组成。商标权是商标所有者在依法使用的商标中享有的权利。公司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实体的符号,通常由行政区划,商品名称,行业或业务特征以及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名称是区分不同公司的主要符号。营利性组织拥有在特定区域内使用合法获得的公司名称的专有权。商标和商品名称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人经营餐馆和娱乐业。在商店的显眼位置使用公司名称可以使消费者准确,直观地识别服务提供商,但是要完全使用公司名称并不容易。增强消费者对某些字体大小的认识。长期的商业惯例已逐步开发出仅使用字体大小的简便方法。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特定”商标,并在其标志,广告,商店卡,作家等上显着使用“特定”商标,该行为属于原告的注册。使用商标。商标和公共服务来源的混淆构成对原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侵犯。法院需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包含相同或相似的词语。处理它。通过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相同的单词或相似的公司名称,很容易会误解有关人员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但是,此处的公司名称是指注册商标。公司名称。根据《公司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被告人的商标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注册,并有权在其业务活动中使用其商标名称和商标名称字体大小。对于由被告经营的公共餐饮和服务行业,公司名称屏蔽可以简化。名称“ specific”是区分被告与其他公司的重要商标。被告通常是他的公司,在营业场所内外均在其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使用“特定”一词。同时,被告仅在深圳地区经营,原告在深圳地区没有办事处。如果被告使用该名称,则各方不会误解该服务的提供者。因此,被告没有使用他的字体大小不当。

总而言之,被告的商品名称注册早于原告的商标注册。在公司内部和外部以及所提供服务范围内使用被告的“部分”是公司名称字体大小的正常使用。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侵犯原告专有权使用已注册的内容。商标。因此,该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程序。

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判决如下。

原告纳兹股份有限公司驳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