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九大问题, 1.工伤认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没有结论的,作出工伤认定的期限中止;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则上由公安机关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由公安机关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证明和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以上的确凿依据。二者有其一的,工伤认定时限不应中止。

2.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因工作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几个工作场所,员工在工作场所之间往返的合理且必要的区域也应视为工作场所。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杀或者自残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即使是员工的重大过失也不是排除工伤的理由。

4.根据第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工人在工作时间受到的伤害视为工伤。

5.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排除这一义务是无效的。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项义务,不因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免除。劳动者获得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该怎么解释?应该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方式,但方式并不固定。“合理”这个词应该做相对广义的解释,其中合理不等于最短。

7.该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但在工业事故发生时,工伤的结果尚未出现。今后,劳动者在工伤结果出现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不超过法定期限。

8、建筑、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有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9.职工因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它能得到几种赔偿,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说法。一,选一个赔偿。两种赔偿都可以要求,但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遭受的损失。第三,可以获得双倍赔款。第三种观点更合适。原因有三:第一,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不能相互替代。第二,有公告案件的裁判作为支撑。第三,员工毕竟属于弱势群体,多一些补偿有利于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采用第三种观点,员工获得的双倍赔款也是有限的,医疗费用适用填平原则。因此,无论有多少方要求赔偿这一损失,他们的赔偿都不得超过他们的损失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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