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与员工发生争执被打伤,是否可将其视为工伤?, 管理人员与员工发生纠纷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管理人与员工因工作发生纠纷时,管理人受到员工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

雷宇(化名)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营销经理。2017年8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余经理在公司店大堂看到员工唐与他人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前制止。管理人员在停车过程中与唐某发生争执,随后唐某用扳手将其头部扭伤。送医院治疗后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额叶硬膜外血肿,左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脊液漏损伤,左额皮肤裂伤。

雷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并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雷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断结果:

根据证人证言和公安局笔录,可以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制止本公司员工唐与他人谈论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的行为为260,并对实施暴力伤害。因此,雷宇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职务受到暴力伤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

因工作原因与唐发生争吵、殴打,具有时间连续性和因果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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