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鉴定程序,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

职业病的鉴定程序

1.应用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所需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2.审计

职业病诊断鉴定所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对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查,看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身体检查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识别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的主持下,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选派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对鉴定资料进行审查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注明。

4.出具鉴定证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工作场所监测数据及相关检查数据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签字,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5.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自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需要注意的事项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此外,申请职业病诊断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史和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历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的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无职业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未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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