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伤害管理系统

1.我国工伤保险采取“属地管理”(条块管理)的原则,不同于德国“行业协会”(条块管理)的管理体制。如果我国采用德国模式,那么,在地(市)级以上统筹层次内,费率调整后,费率档次会成倍提高,不利于规范管理。如果对德国模式进行改革,在统筹范围内采取分级管理模式(行业间实行不同费率,行业内实行浮动费率),既能发挥促进工伤预防的效率,提高可操作性,同时又能体现工伤保险的安全性和差异性。

2.建立科学规范的费率机制。根据行业分类标准,统计近年来的工伤事故率、工伤人数、工伤程度和支付伤亡费用后,可以研究制定国家“行业风险率表”。风险等级应随着风险的变化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3.从社会保险的发展要求来看,目前工伤保险的基金管理必须建立地(市)级以上的统筹层次。各地工伤保险机构可参照《全国行业风险费率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15个档次的差别费率,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的效能。

4.各地工伤保险机构应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浮动系数表。根据当地每年发生工伤事故的实际频率(取死亡、重伤、轻伤的最高值),确定浮动值,调整企业费率档次,即当工伤事故率高于或低于浮动值时,下一年度的费率将上调或下调1~2个档次。

5.为了实现“量入为出”的原则,必须改变“粗放经营”的征收方式。国家应研究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即以一年的工伤保险费用结余制定基金比例,限制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在此基础上,实行工伤保险费用延期征缴模式,由上年支出决定本年征缴。

6.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征收率计算公式,以规范征收率。据此,各地应结合实际计算缴费率,缴费函数应以企业工资总额、行业风险水平、分担系数和浮动值为变量。

7.有必要改变将剩余资金返还给企业的做法。原因如下:(1)企业用回笼资金改造不安全设备只是杯水车薪;而且一些企业很难将返还的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而不是设备更新改造。(2)将部分结余资金返还企业(如部分地区返还企业当年缴费总额的40%),说明提取率不合理,超过了“以支定收”的定额。这不仅会影响工伤保险机构的声誉,在“边际效益递减规律”的作用下,这种“奖励”的意义也会越来越小。对于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将一定比例的结余资金作为“准备金”,既可以解决筹集“准备金”的问题,又可以减少过多的资金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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