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现场笔录,是指依法负责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和行政争议现场检查等公务的人员,对上述工作的时间、处所、人员、内容、形式、过程的实况等进行观察、检验并记载所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以及收集、固定、保全相关痕迹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格式所进行的文字记录。①现场勘查是指在发生犯罪活动和怀疑为犯罪事件的地点以及遗留着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现场所进行的勘验和调查,包括记录现场所见,了解案发情况,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②检查是指执法主体依法对与案件相关或者怀疑相关的人、物、器具、场所等进行查看、翻检、搜寻以发现相关问题和获取相关证据的活动。③辨认是指侦查中为查明案情依法组织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尸体、物品、文件等进行识别、确认的活动。④侦查实验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为确定某种条件下某一事实或情况能否发生或存在,遵照法律规定,参照原有类同条件进行重演的一种措施,用以判断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看到某种事物、完成某种行为、发生某种现象等。

这里讲一个现场勘查的故事。

美国著名人物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及其男友高曼被杀案,大众普遍认为辛普森具有重大嫌疑。即使在刑事法庭宣告辛普森无罪之后,他在民事法庭仍被宣判有罪,并被判支付 3300 万美元的赔偿金,使许多人更加确信了这一点。而对于辛普森在刑事法庭被宣告无罪,人们通常都归因于美国突出的种族歧视因素。比如辛普森作为有色人种,他所雇佣的美国最强的律师团队,从始到终都是面向受众、面向法官、面向陪审团, 竭尽全力地描绘出一种白人种族主义者的侦探企图陷害一名无辜黑人的景象。那段在法庭上播放的著名录音中,白人警察马克 - 福尔曼连续地用了 41 次“黑鬼”这个歧视性的、侮辱性的字眼,使许多人都自然而然地朝着种族歧视左右了办案的方向来认知辛普森案件。

其实,这虽然是一个影响陪审团的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按照张克荣编著的《李昌钰》一书介绍,辛普森案件中警察在现场勘查中存在的种种失误和不足,也是导致控方败诉的原因之一。现场勘查是一件十分细致和规范的活动。特别是在重大案件中,保持现场现状、不得污染现场和现场提取物、用多角度拍照和全方位摄像方式固定现场形状、不遗漏任何可疑物品和可疑痕迹等是起码要求。可是,辛普森案件的警察们在现场勘查中,却出现了多处违规,给查明案件事实留下了隐患。比如,在现场勘查结束之前,现场的任何物品都是不能动的,但巡警却使用死者妮可留在现场的电话报告案情,而这电话上可能留下的凶手的指纹也就被破坏掉了;警察用现场的毛毯盖住了死者妮可的遗体以避免记者拍照,这出发点虽好但却违反了现场勘查的规则,既挪动了现场物品又破坏了死者身上的纤维物证;警方声称是现场提取的手套,但辛普森在法庭上当众试戴时却太小了,反被辩方质疑是警察人为地放到现场的,而警察的现场勘查笔录却无法证明就是在现场提取的手套;辩方甚至直接质疑现场勘查的刑事技术人员,在处理辛普森的血液样本和包装现场物证的手套时没有更换自己所戴的手套,导致辛普森的血液样本污染了手套,而警察却无法证明没有污染;许多在现场勘查的违规,还被警察自己的现场录像拍摄了下来,比如不戴手套就进行现场勘查、勘查的警察将采取血液痕迹的棉签掉在了地上、警察用已经弄脏了的手擦拭镊子等等;警察甚至对妮可门上的血迹视而不见,在现场勘查时不记录、不提取, 直到几周后经辩方律师提出才去提取。更重要的是,警察对辛普森的现场血液采样竟然少了一部分,辩方以此为由怀疑警察将辛普森的血样涂抹在现场,然后作为物证收集,而警察却对此无法说清。

如此粗糙、马虎的现场勘查和物证保管,使得警方的工作失去了人们的信任,导致人们对该案中任何在现场勘查中所获得的物证痕迹,都会自然而然地进行质疑:这东西是怎么来的?是现场本来就有的吗?是警察放进去的吗?而这些疑问,人们都无法进行解答却又忍不住要问, 并因为每件物证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而深深地烦恼,而警察的现场勘查笔录上因无此记录而无法证实。所有这些,都沉重打击了陪审团对控方的信心。陪审团历经 9 个多月的庭审,却仅用 6 个小时就裁定辛普森的谋杀罪名不成立。事后,有的陪审员就提到,陪审团已经对控方提交的物证失去了信心,也失去了基本的信任。由此可见,现场勘查对于一个案件的侦破,对于一个案件的最终定案,具有多么重要的价值。

著名的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作为辩方证人也参与了辛普森案件,主要是指出了警方在现场勘查和物证保管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比如:

①他提出现场有打斗迹象,有另外人的可疑鞋印,有可能是两人作案, 但警方对此完全不予理睬。②死者妮可身上的几滴血迹很可能是凶手落下的,但未被警方收集,并且在尸检前被清洗掉了。③有些警察私藏血迹检体,有人还将物证放在自己车上开回家而忘了送到化验室。④警方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死者妮可尸体旁有一张纸条,但警方却找不到这张纸条。⑤妮可男友的随身物品有一个信封、一堆钥匙、一张撕破的纸片、一只呼叫器,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显示他与杀手打斗的范围很大、很激烈,现场照片显示的纸片上经放大看得出是一段鞋印,甚至还可能找到指纹,但这些物证却不翼而飞,警方均不知道其下落,等等。

这个案件虽然已经判决,但人们对于这个案件的关注仍然还在继续。据李昌钰、刘永毅、季树仁所著《美国世纪大审判》一书的介绍,李昌钰 2006 年 4 月在北京大学演讲时,再次提到了辛普森案。他说:当时的洛杉矶警方凶杀案组组长在退休后,个人花了 9 年的时间继续对辛普森案进行调查,有了一些重大发现,比如案发现场本迪街与辛普森所住的洛矶汉姆相距很远,从时间和地域上计算,辛普森不可能在半小时内驾车来回并作案;他发现有人作伪证,有警察说谎,带有防腐剂(EDTA)的血迹可能是刑警把后来为侦查而取的辛普森的血带到现场后滴在那里的;在法庭上辛普森试过的太小的手套和帽子这两样物证,与当时辛普森的大儿子所用的帽子和手套类似;辛普森大儿子用以证明自己不在现场的证据被发现是涂改的,是擦掉原来打印的时间后用铅笔写上去的;辛普森大儿子说从餐馆出来就到女朋友家里一直呆着,他的女朋友当时证明了这一点,但现在两人已经不是男女朋友了,女方的证词也就改变了。重要的是,法医检验时确认,两个死者身上的刀口,一个人是 8 刀,另一个人是 27 刀,而且是两种不同的刀,是在 30 分钟之内杀死 2 人,显然应是有两人以上的作案。新的证据实际上是指向了辛普森的大儿子可能作案。但是,这名退休前高级警探向检察官提交的报告,因为换了新的检察官,而新的检察官不想再理这个问题,这个案件就被搁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