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破产母公司借款是如何处理的?

控股子公司破产母公司借款是如何处理的?

答:执行旧会计制度的企业,应遵循《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往来款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母子公司之间往来款项如符合上述条件可计提坏账准备,目前没有限制规定.但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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