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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赡养的费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的标准和主体】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扶养一人以上受扶养人的支出,按照下列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非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由其兄弟姐妹分担,每人分担的金额每月不超过1000元。它可以由受养人按人均或按协议共享,或由受养人指定。约定分配或者指定分配应当签订书面分配协议,指定分配优先于约定分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具体的征税方式和征税金额。

【纳税】

本办法所称扶养人,是指父母年满60周岁,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满60周岁,子女均已去世的。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收养子女。父母以外的人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享受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六)赡养老人,受养人年满60岁的当月起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年年底止。

【准备参考资料】

纳税人享受赡养特别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纳税人是否是独生子女、每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的姓名、类型、人数、与纳税人的关系。有共同受扶养人的,应当提供分配方式、共同受扶养人的姓名、类型、人数等情况。

纳税人应当保留包括同意或者明确评估的书面评估协议在内的文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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