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波方正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98 证券简称:宁波方正 公告编号:21003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方正”)于21 年6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1]123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0万股,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1]31358号),本次发行完 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7,980万元变更为10,640万元,公司股本由7,980万股 变更为10,640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21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2、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 后,拟将《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公司 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 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批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21年4月9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0万股,于21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8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40万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至24年3月15 日。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 构名称】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980万股,每股 壹元,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640万股,每 股壹元,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提供担保属于下列 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提供担保属于下列 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除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融资和委 托理财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除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融资和委 托理财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 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 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十四)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五)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六)决定公司子公司的合并、分立、 重组等事项; (十七)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听取公司经理或受经理委托的 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批准经理工作报告; (二十一)决定公司的大额资金调度、 预算外费用支出、对外捐赠或赞助; (二十二)决定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的 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二十三)决定2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银 行融资;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 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 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十四)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五)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六)决定公司子公司的合并、分立、 重组等事项; (十七)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听取公司经理或受经理委托的 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批准经理工作报告; (二十一)决定公司的大额资金调度、 预算外费用支出、对外捐赠或赞助; (二十二)决定公司为自身债务设定的 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二十三)决定2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银 行融资;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媒体名称】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接受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 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名称】 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 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 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3、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 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版本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披露于巨潮资讯网(cninfocomcn)。 4、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