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必看】认缴制的公司注销是否要补齐注册资金?

发布时间211209 100707

问题一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合同终止,甲方按约定支付我10万元。我公司收到的赔偿收入有发票吗?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收到的补偿收入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我们不应该给A公司开增值税发票,只是开发票收据。

问题2我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要注销,股东要补足注册资本吗?

答(1)如果你公司没有外债,公司不参与偿债。因此,股东无需将认购资金补足到位,直接申请注销即可;

(2)如果你公司有外债,由于公司涉及债务偿还,当在深圳注册的公司有任何条件,且流程部门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股东需要补足注册资本偿还外债。

问题3我公司因资金不足向A公司借款1000万元。我们必须为贷款合同支付印花税吗?

答上述借款合同不属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含同业拆借)签订的借款合同,均须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需要根据贷款合同缴纳印花税。这里强调的是,签订合同的对象是银行等金融组织。除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单位。

提醒并非所有银行和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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