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税务筹划

关于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15个建议

1、刚开始成立后建议先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随着营业收入增大,再转为一般纳税人,前期增值税税负低;

2、该属于律师的福利、补贴、日常费用等只要是与单位经营相关的尽量真实再现出来;

3、对于律所难以独立完成的一些内部管理服务比如财税服务、信息网络服务、文件整理、数据管理、市场推广、后勤服务等,可以采取服务外包模式;

4、日常律所的采购办公用品、维修装修等尽量取得专票来抵扣增值税;

5、律所也要注重自身品牌等无形资产,因为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以大大降低经营所得个税;

6、合伙制律所一定要注意合伙人经营所得的临界点,因为税率会差距较大;

7、对于当年度实际支付的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及时预提,不至于多交税;

8、巧妙利用债务借款资金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经营所得的税负;

9、个人资产出租、出售给律所使用;

10、以律所名义购买车辆等,后续卖给律所个人;

11、对于高收费水平的非诉经济业务,变个人综合所得为经营所得;

12、利用好将企业内部功能外部化,转化为合作关系;

13、对于雇佣律师,也可以适当改变模式,采用工作室思路;

14、增值税利用好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

15、利用好差旅补助、生活困难补贴等免征个税优惠。

在查账征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计征依赖于从律所内部以及外部取得的各项收支发生的凭证,诸如,办公室租赁费、工薪律师工资薪金、律师差旅费、办公用品购置、会议培训费用等等。一些律所购买“发票”抵扣成本,这种做法在“营改增”后,必须彻底杜绝,否则律所负责人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随意找或购票冲成本费用的做法存在虚开风险。作为律师,虚开虚受发票的法律风险应该非常清楚。少列、分解营业收入,不缴、少缴增值税。一是不开具正式发票,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顾问费等,隐瞒营业收入。二是采取费用抵顶收入的方式来少计收入,一些律师事务所将办案中的费用发票直接向委托方报销,而事务所只就差额部分计算营业收入申报纳税。未扣、少扣雇员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实际工作中,事务所帐面上雇员工资刚达起征点,其应得收入通过虚列差旅费报销等方式领取,由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事务所只就出资人所得部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少扣缴了雇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现在的税务环境和国家税务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税务要求越来越严格,过去律师行业的财税处理已经严重不再适用。随着 12 年“营改增”后,律师业被纳入“鉴证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

律所属于服务行业,主要成本费用是人工,即使有外包咨询服务,但很多是个人提供的服务,没有发票,需要按照劳务报酬帮其代扣 %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没有多少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导致增值税负增加。

律师分为合伙人律师,雇佣律师,兼职律师等。主要以律师合伙人为首,带领各个小组,进行律师服务。尤其是高收费水平的非诉经济业务,证券经纪律师业务,往往也会咨询更高水平的外部律师专家进行合作。

在我国,对于紧密的劳动合同合作框架下的业务模式,有着严格的税收制度。员工对于从律所获取的收入,需要缴纳最高 45%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从律所所取得的福利,都是征税范围;对于员工缴纳社保等行为,完全没有任何灵活操作的空间。

所以,从提升团队主动性,提升团队生产效率,降低团队税务成本这三个角度来看,将一个大团队小组化,将企业内部功能外部化,将雇佣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似乎是我们提升这个行业的重要手段。对于一个以人为主的行业来说,如果能够在不增加公司总成本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业务合作关系,显著的提高团队的收入,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将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律师事务所本身和合伙人律师可以将原来采用对外咨询或者外包的或者一些无法取得费用发票的成本可以采用和工作室合作的模式,取得发票,进行税前抵扣,合理纳税。

雇佣律师,也可以适当改变商业模式,采用工作室,降低社保和个税压力。

兼职律师,可以用工作室的模式与律所进行公对公的合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律师事务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降低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收成本。

个人独资企业 增值税 3%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税率为 08%21%

附加税:为增值税的 5%,为 015%

综合税率:395%516%

成本费用扣除最大化

充分利用各种成本费用的扣除政策,比如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再比如可以将律所的账外资产“帐内化”,律所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可以通过折旧、摊销的方式在当期通过成本费用扣除,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等等。

“化整为零”筹划

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1)合伙人层面,收入既定时,数量多可降低增值率,降低适用的税率;

(2)再比如,工资和年终奖划分比例应找到一个合理点,月度“工资薪金”或“年终奖”一方畸高,都会导致适用较高的税率(最高达45%)。

(3)福利多样化,对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保险赔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免税的范围;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等等。

争取区域性税收优惠

对于一些大型律所,可以考虑在国家和地区出台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设立分所等相关机构,争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争取地方财政返还

个人所得税属于国家、地方共享税,部分地区为了吸引投资,针对地方分享部分给与投资者一定的税收返还,律所可以积极争取。

转让定价筹划

现代律师业运营需要境内外网络、信息、管理等诸多第三方的支持,可通过设立外部服务机构等,对管理费用、服务、无形资产、贷款、租赁等合理定价。需要提示的是,转让定价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面临一定的纳税调整风险。

业务流程再造筹划

总结:税务筹划应综合权衡,除了税务因素外,还需要考虑非税成本和隐形税负等因素,同时实现财务、税务、合同的匹配,还应关注自身的税负率,防范触碰各地“红线”。

合伙律师高红利收入、雇佣律师高工资收入、兼职律师劳务收入高

企业化各小组(工作室、个独),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分配小组收入

对外咨询、外包或不能取得费用发票的成本,采用与工作室合作的模式,取得发票

01律师行业需要税务筹划

通过提供“劳务服务”为主的律师行业对律师个人的人身信赖性极强,律师需要投入的成本不只是劳务,还有时间和关系维护。同时,还面临着办案周期长、创收不稳定的局面。如果把年收入换算到全年办理的每起案件,再算上律师的学习成本与风险投入。实际上,投入产出比并不如想象中那么高。

对于律所来说,尽管律师的创收高,但是律师与律所的分成关系、办公场地、员工开支、办公耗材、律所活动、人员培训等各类项目上的投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有些律所刨去成本以后,投资合伙人可能并没有多少利润可分。

高收入,意味着高税负。相较于同样提供劳务服务的会计行业来说,由于专业上的差异及律所管理人员对财务税收的不了解,律师行业的整体税负高于会计行业。

高税负已经成为困扰律所多年的问题,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实现律所和律师的降本节负显得尤为重要。近几年来,律师行业对于税筹的呼声此起彼伏。

然而,行业内似乎并没有形成一套好的解决方案。

02律所税务筹划的4大痛点

税务筹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法律行业也仅有少部分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税筹服务。

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律协公布的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共有22位律师,仅占全市律师的01%。税收筹划的专业性以及专业人员的缺乏让税收筹划本就困难重重。而对律所这类“小众”的“企业”还存在着以下4大痛点:

1)税收筹划门槛高

目前有关于律师事务所税收征管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国税发[00]149号,国税发[02]123号,国税发[12]53号。

02年起,税总明文规定不得对律所全行业实行核定征收。而律所虽然属于合伙制企业,但由于律所特殊的提成制与薪酬制,其财务核算方法与合伙企业存在一定区别。

在现行的规定下,律所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律所实际人员主要可分为“出资律师”、“雇员律师”、“提成律师”、“辅助人员”这四类。这四类人员在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律所核算上都存在区别。

律师行业不同于一般的合伙企业,其在发展中面临着创收不确定、进项税额环节断裂、大量付出无法取得成本发票、律师个人收入高低不同的等特点。一般合伙企业的共性难以适用于律师行业的特性。

因此,律所作为国家严管的行业,可适用的政策少;体制特殊、增值税进项链条断裂的天然缺陷;作为小众企业缺乏熟悉律所财务核算的财务人员,都使律所进行税筹的难度较高。

2)财务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律师行业目前仍然以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为主,大部分的律所没有制定完善的财务制度。不少律所,为了减少开支并没有配置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采用代账或者由行政兼任的方式来处理相关财务问题。

代账公司虽然懂得财会制度,但是对律师行业的特性不清楚;而行政则可能既不懂财会制度,也不懂律师行业。查账征收以后,财务人员对律所的税收政策不熟悉,设置会计账目比较混乱,成本与费用混淆不清,容易出现多缴、早缴的情况。

3)主要成本税前扣除难

律师办案周期长,时间成本大,办理一起案件,少则需要几个月,多则需要几年。这个期间,时间成本、沟通成本、各类文书的书写成本均无法取得发票,律所出现了收入与支出不匹配的现象。

4)律所统筹安排难

虽然一体化的律师制度在律师行业得到了一定的推行,但是目前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仍然采用的是合伙制。在合伙制下,律师合伙人各自为政,律所难以整体开展税收筹划。

部分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开设分所,在纳税上没有进行统一筹划,分所依照所在地的政策纳税,从而造成律所整体税负高。

03律所税务筹划的4种方案

律师作为法治先行者,更应该主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不可以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综合运用合同、会计制度、薪酬设计等各项手段来进行税务筹划,实现不多缴税的效果。

结合律所的特性与税筹的痛点,合法的税收筹划可采用的方式包括:

1)区分人员性质,辅助职能分离

将律所工作人员按照出资律师、授薪律师、提成律师、行政辅助人员进行区分,按照人员性质建立核算项目。

依照法律规定,由于出资律师、普通律师和其他行政人员适用的个税税率不同,因此可以明确界定这些人员身份,准确适用税率。

2)充分利用政策,增设分支机构

律师向客户提供服务并不局限在律所注册地。部分律师事务所由于其规模与创收优势,可选择在有税收优惠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在落户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调整财务核算方法

如前所述,由于律所这类小众企业导致熟悉律所财务核算的会计人员很少。目前很多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方式较为混乱,律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正确选择核算方法;合理适用税务政策,完善配套制度;明确界定费用支出性质,及时合理列支费用。

4)完善税务机关要求的制度

加快建立相关的内控制度,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建立规范账目,区分明确代理费、办案费、法律咨询费等明细账;根据税务政策的规定,完善报销制度,加强发票管理,杜绝白条、假票冲抵成本的现象,以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并切实降低税务风险。

大部分律师都精通自己的业务,但具体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税负问题,却未必了解。

如何做好税务筹划,规划和安排好自己的业务收入、团队分配、费用报销,同时合理避免法律风险,合规地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是每一个律师都应当思考的问题。

01、

现在有个提法,向管理要效益,即不光要会做业务,还要从会计、税务方面着力,合理的规划的自己的业务模式,筹划安排自己的业务收入、合作分配、费用报销等情况,运用法律、财务、会计知识,提前深入经营业务的前端,在业务实施之前,就要对业务进行筹划,因为业务决定了会计,决定了税务,决定了法律风险,而不是反过来。

要做好管理会计、税务筹划和法律筹划,本质都需要深入前端对经营业务进行筹划。这样才能合法合规的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不是在业务已经发生,款项已经收到,各月收入不均衡的时候,再胡乱找发票报销,这样对律所和个人来说,不如实做账、不依法交税,风险都太大,往往得不偿失。

02、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性质

大家往往说,律所有两种,公司制和提成制。这个说法,是不严谨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办理工商登记,没有营业执照,只取得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即对外来说,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凭司法局发的一个执业许可证在搞经营,只是在内部的管理方法上,有公司制和提成制的说法。并且公司制这个说法也不严谨,还不如叫合伙企业制,现在律所是成不了公司的。

所谓的公司制和提成制,在会计上和税务上,处理都是一样的,只是对律所中的律师个体而言有所区别,除了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以外,公司制和提成制,在法律上都是合伙。

具体来说,提成制中有几类人:出资律师(合伙人),提成律师(挂靠),工薪律师(雇员),行政、财务、后勤人员等(雇员),有的还有律师个人聘请的劳务人员(不属于律所的雇员);

而公司制中往往就是没有几类人中的提成律师(挂靠),除了合伙人外,其他律师都是雇员,取得的所得都是工资薪金所得。因为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不像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也没有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所以律所和公司,二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自称公司制的律所,如果内部制度设计和执行上,不那么严格,则同提成制没什么区别,相比来说,提成制还更多元化一点,灵活一点。

提成制就是挂靠,具体又分两种,一般的提成制和柜台制,其实就是管理费收取的方式不同。一般的提成制,律所提供办公环境和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律所在每个提成制律师的创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律所的管理成本及作为合伙人的利润分红,除此之外,则不向提成律师收取其他如办公场地使用费等。

而柜台制,就是律所提供不同档次的办公室、办公桌以及各类行政、后勤服务,供提成制律师选择使用,提成律师选择不同的档次,相应支付不同标准的场地租用费和服务费,这些费用固定标准固定支付,不随提成律师创收情况波动调整,此外律所不从提成律师的创收中提取费用。

一般的提成制,律所的提成随律师创收的增加而增加,柜台制则即便律师没有创收也要固定支付相关费用,二者各有所长。当然,这两种区分也不是绝对的,混用变形的都有,程度不一而已。

我国法律对律所的主体地位定性不明,这是非常独特的一个状况,由此导致律师事务所在实践经营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律所究竟是不是企业?“或许,因为字面或者政策原意理解错误,导致部分省市区社保局将律师事务所列入非企业、非个人、非个体、非事业境地”(高子程律师语)。

1 大家经常遇到,招投标的时候,律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被人家询问为何没有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是什么东西?又如律所采购了商品和服务,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有时会认为律所提供的税号给错了,因为律所的税号同企业或者公司的税号明显不一样。

2 律所算不算企业?国家给企业的优惠政策,律所能否享受?比如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国家出台的阶段性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律所能不能享受?在各地就引起了争议,有的认为律所不是企业,不能享受;有的认为律所是企业,应当享受。北京律协会长高子程律师就此向北京人社局提了建议,北京地区现在倒是明确了律所可以享受企业的阶段性社保减免政策,其他各地还有待明确。因为要先确定律所是不是企业?如果不是企业,则免谈优惠;如果是企业,才能进一步划分是小微企业还是大企业,分别对应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3 律师和律所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有的地方判例,认为是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有的判例,认为不是劳动关系,是挂靠,不能认定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4 律师行业的税负负担相比会计师、税务师等中介行业,是否明显过重?有的认为律师个人的税负远远高于会计师和税务师的负担水平,认为财政部主管会计师行业,税务总局主管税务师行业,二者都给自己主管的行业争取了优惠政策,但司法部主管的律师行业,没有给律师行业争取到相应的优惠政策,也没有考虑到律所作为市场主体经营便利的需要,没有要求律所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当然,也有会计师和税务师行业的从业人员,羡慕律师行业的提成律师可以有30%的办案费用支出扣除额。

03、律师事务所涉及哪些税费

律所的主业相对单一,就是提供法律服务,取得的收入为案件代理费、咨询费、顾问费等,主要涉及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目前我国的法律禁止律师事务所从事投资经营等非法律服务经营业务。律所不同于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出资人即合伙人按照各自实际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户,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不缴纳印花税。律师个人从律所取得收入,缴纳的就是所得税,一种是按经营所得纳税,一种是按综合所得的工资薪金纳税。

因为律师行业不像生产企业,基本没有原料和设备的采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很少,且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源自律师的人力资源,包含个人的学识、智慧和经验等,是无形的,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律师行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建立起规范科学的成本核算会计体系,诸多因素导致律师行业可税前扣除的费用过少,整个行业税负偏重,行业发展受到极大制约。相比其他行业,律所进行税务筹划受到的限制更多。

比如通过设立咨询公司,将法律服务收费部分分流到咨询公司,律所采购咨询公司服务,取得咨询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这种方式可能被税务机关做关联交易调整补税;又如通过到税收优惠区设立分所,以分所倒装收入,对面临司法部强监管的律所来说,这种方式也不太具有可行性。

如何根据每家律所的具体情况,做出最佳的筹划安排,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律所经营过程中,有两个细节问题,容易被忽视。

一是律所的法律服务合同往往是各个案源律师在负责签订,收款开票都相对随意。笔者建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最好和实际收款时间不要相差太多。根据增值税的规定,若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到了,但律所并没有收到钱,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律所需要垫付增值税款,直到从客户那边收到款项为止。

二是律所为客户代收代付案件受理费、仲裁费的时候,部分代收代付费用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代收代付给法院的案件受理和仲裁的仲裁费,属于代收代付的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但仲裁费中有特殊情形,有的仲裁机构实行经营性服务收费,比如上海地区,收费后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不是收据,是可以抵扣进项的,对这部分律所代客户代收代付的仲裁费,有可能被认定为价外费用,被要求缴纳增值税。

另外,律所为客户提供的代管账户服务,该账户中代为保管的款项,以及律所在执行案件中,代客户收取的执行案款,都会被视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价外费用,被计征增值税。建议律所在为客户提供代管账户服务和代收执行案款服务时,考虑到因此产生的增值税负担,在服务报价中予以反映。

04、律师个人的税费筹划

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个人的身份可能有三种。

一种是合伙人即出资人,该类人不论其从事务所取得的收入名目叫什么,分红也好,提成收入也好,还是叫作工资也好,其从事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是比照个体户,按照经营所得纳税,适用三级税率,最高35%,合伙人可以据实报销办案费用。

一种是提成制律师,提成制律师就是可从其本人创收中获得分成收入的律师。提成律师不管是只提成没有工资,还是既有工资又有提成,其从律所取得全部收入,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适用7级税率,最高45%。

还有一种是非提成的工薪律师即不分红、不提成只领取固定工资的律师,其从事务所取得收入,均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总的来说,律师的纳税方式分两种,一种是比照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所得纳税;一种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这二者都有预扣预交,年终都要办理汇算清缴。

至于兼职律师,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收入,依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兼职律师往往属于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以前要每月自行申报纳税,现在改为年终汇算清缴一次性申报纳税了。

依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律师可以享有一个办案费用支出扣除额,最高可扣30%。15年底以前一度最高可扣35%,现在又恢复到了30%的最高扣除限额,这个扣除,合伙人依照经营所得纳税时,是不能享受的。

15年底以前合伙人经营所得本来也有费用扣除标准,分段计算,个人年营业收入50万以下扣8%,50万到100万扣6%,100万以上扣5%,但该政策是过渡规范期间帮助律所建制建账的,现在没了,即合伙人的办案费用是凭票报销、据实扣除。

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律师的社保费负担相当重。而社保虽然叫“费”,其实是“税”,并且是我国最重的税负,远远超过增值税和所得税,比例可达到个人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几。在社保入税的严征管背景下,律师个人面临着哈姆雷特式的选择:“to be(当注册合伙人),or not to be (当提成律师)”。

做合伙人,若个人创收不高,适用的经营所得税率档次高过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要多交税,但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在社保缴费基数上可自己选择较低标准。

而律师的社保,除了内部自行严格按照公司制进行管理的事务所之外,提成制或者柜台制的律师事务所,单位部分缴纳的社保和律师个人缴纳的社保,实际都是律师个人负担的。

选择当合伙人,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可以增加自己实际拿到手的收入,这块增加的收入额,若大于因选择当合伙人而非提成律师导致的的税费增加额,则当合伙人还是划算的。而且,合伙人可以按实际发生报销费用,这里面也有一些税收筹划的空间。

做提成律师,个税法新规定的综合所得汇算,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对个人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节税措施。

年收入来万的律师,各种扣除后,基本交不了多少个税,这方面倒是个利好,但是这样社保负担就重了,月收入2万左右,基本都达到了按照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社保缴费基数最高线,虽然19年之后社平工资统计口径改成了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全口径,客观上摊低了社平工资标准,但按照社保缴费基数最高线缴纳社保,律师同时负担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意味着个人多万的年收入,每年社保部分的负担毛估将达到七八万元,这是个巨大的负担。

考虑到通货膨胀、社保基金缺口巨大、国家面临人口压力会采取延迟退休政策等因素,律师个人交或多交社保是肯定不划算的。虽然在19年社保入税过程中,因涉及追溯企业社保历史旧账的问题,在民营企业当中引起了恐慌,国家暂停了社保入税的步伐,目前除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社保已经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外,其他如城镇职工社保征管工作暂停移交税务机关征收,但税务总局内设负责征管社保的部门和具体制度已经逐渐建立,社保入税是大势所趋,提成律师如何解决个人的社保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大家知道,律师是非常善于学习,喜欢著书立说,到处授课。作为律所的合伙人,除了从事务所取得分红、提成或工资收入,律师还会因发表文章取得稿酬,因授课取得劳务报酬。

合伙人律师的收入,一些收入比照个体户,依据经营所得纳税,一些属于综合所得应税项目,分别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如取得综合所得,支付方没有代扣代缴,建议律师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一般来说,支付方都已经代扣代缴了相应的所得税。

19年新个税法开始实施后,有这些综合所得的合伙人律师,就面临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问题。如果个人汇算后认为可申请退税的,需要退税的,笔者建议要仔细斟酌一下,考虑要不要申请退还这部分已缴纳的税款。

为何劝人不要申请退税呢?因为这涉及个人同时拥有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如何申报扣除费用最划算的问题。在计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可以扣除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扣除费用(以下统称“扣除费用”),但不能重复扣,即只能在一边扣,要么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扣,要么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中扣。

假设19年合伙人律师A在律所取得经营所得40万,在外讲一次课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被代扣、预缴了劳务报酬所得税800元,无其他收入,其个人年度扣除费用总计10万元。扣除费用按规定只能扣除一次,要么在综合所得中扣,要么在经营所得中扣。而律师A的经营所得,已经先由律师事务所在3月底之前办理完成了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合伙人律师A的费用扣除10万元,事务所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已经计算扣除了。

10万元的费用扣除,毛估为律师A节约了一万元的税款。若其后律师A在3月到6月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看到自己个税APP上还有笔劳务报酬被预扣了800元的税,自己做综合所得汇算后觉得符合申请退税的条件,若其申请退税就会出现因小失大的风险。

本来律师A是符合条件,可以不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如律师A申请退税,他就是在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成功,收益只有800元,但如果因此导致税务机关认定律师A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重复进行了“扣除费用”,而现行规定并不明确,费用扣除到底在哪边扣,或者应当优先在哪边扣,这还没有一个明确的顺序规定,这就要看税务机关的理解了。

如税务机关认定应优先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费用扣除,则律师A此前的经营所得中不应当扣除,已经扣了的就要补回来,就要予以调整补税补交1万元,而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讲课费只有5000元,税法上的收入额只算4000元,10万元的费用扣除,只能扣掉4000元,剩余的96000元都无法使用,被浪费了。

若被这样认定处理,退税800元,补税却是1万,律师A的损失就大了。个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律师A不要申请退税,即不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哪怕浪费几百元钱,但避免了因现行规定不清晰导致的补税风险。

前言:律师虽然为专业人士,但是大部分律师并不关注自身的税务问题,不懂基本的税收筹划,或多或少都有以下困惑:

律师事务所要承担哪些税费?

律师要承担哪些税费?

为什么律师事务所要收取%25%管理费?

为什么律师事务所扣着律师费不发?

为什么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拿发票来提钱?

为什么年度汇算清缴后律所要求律师补税?

税后全提到底是怎么个提法?

税前30%办案成本扣除是怎么回事?

合伙人律师和专职律师究竟哪个好?

成本发票太难找了。

……

实践中,部分中小微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是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做账,但有的会计并不懂律所税收筹划,这直接增加了律所的税收负担,而律所的税费最终是由律师买单的,间接影响了律所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另有部分律所聘请了专职会计负责律所做账,若专职会计不懂律所税收筹划同样会产生上述问题。那如果会计很懂律所税收筹划呢?会不会减轻非合伙人律师的税收负担呢,答案很明显,并不会!!!部分非合伙人律师被合伙人律师给筹划了。如果非合伙人律师的年开票额在25万元以下,律师事务所还要求你拿发票来提钱,要不是律所不懂得税收筹划,要不就是你提供的发票被合伙人用了,这篇文章值得拟设新所的律师、青年律师、平常不关注税务的合伙人律师阅读。

广东德布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非常年轻的律师事务所,于19年8月设立,随着律师人数的增加,律所税务问题开始显现。一方面律所经营中产生实实在在的成本,如聘用行政支出、房租水电等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律所以不赚律师的钱为目的,向律师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税费。从律所角度来看向律师收取的固定比例管理费税费是不能覆盖办公成本和税费的,特别是税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多产生的税费谁来承担?显然要提高管理费税费以确保律所不用回头再向律师追缴税费,但是过高的管理费税费没有竞争优势,不利于律所扩大规模。从收入高的律师角度来看律所收取了管理费税费我的律师费还提不出来显然不合理,上哪找成本发票去?收入少的律师也有意见,我开票少,不给律师带来税收负担,就算增加1%的管理费税费对我而言也很多,显然对我也不合理,那我得考虑要不要开票了。律所因税务问题增加了管理难度,律师事务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广东德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发生律师是很开明的律师,就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多次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时本所企业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石科伟律师对律师税收筹划方面较有研究,由其负责财务制度的起草。石科伟律师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使印发《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科学、公开透明且具有可操作性。

《广东德布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解读

为规范律所财务行为,加强律所财务管理,促进律师业务发展,近日,广东德布律师事务所制定并印发了《广东德布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制度”)。

1、起草背景

广东德布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东部中心、深圳高新区核心园区、深圳未来产业试验区,深圳市最年轻的行政区和发展潜力巨大的城区之一——深圳市坪山区。

自17年坪山区升格为行政区以来,坪山创新发展动作频频,热气腾腾的创新创业之区展现出勃勃生机,“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等三大主导产业集群发展态势良好,形成3+X”产业发展格局,创新发展优势更加明显,经济发展后劲不断增强。坪山区律师行业也迎来发展机遇,律所和律师的数量由18年的5家律所10余名律师发展到目前17家律所75名律师,律师行业工作委员会、行业联合党支部相继成立。

广东德布律师事务所,设立于19年8月,顺应坪山区发展而成立,是一家专业性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房地产全流程法律服务、物业管理类全流程法律服务和企业法律服务领域。律师事务所目前有执业律师8名、律师助理12名,是坪山区发展速度较快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愿景是成为深圳东部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全所律师的共同努力,律所能否保持相同的向心力取决于律师的个人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所以律师事务所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解决律师税费怎么收、管理费怎么收,律师的收入怎么提取的核心问题。

财务管理制度由本所企业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石科伟律师负责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使印发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科学、公开透明且具有可操作性。

2、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00]149号、《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2年第53号。

3、主要内容解读

(一)主要章节

财务管理制度共二十六条,分为增值税等税费的承担、管理费相关的承担、律师执业收入、非合伙人律师执业收入的提取、合伙人律师收入的提取、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成本、奖励、其他八章,较为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各方面。

(二)增值税等税费的承担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为增值税等税费的承担,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向税务局缴纳的税费科目及标准,使律师明白律所开票即会产生增值税等税费,该费用直接由申请开票的律师承担。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对外开具开票后,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律师事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增值税税率为3%,律师事务所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增值税税率为6%。目前律师事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增值税税率为1%。

律师事务所还应以增值税为基数,缴纳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水利建设基金(1%),以上税费合计为增值税的13%【开票额*增值税税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水利建设基金税率)】。

第二条、律师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律师事务所根据开票金额产生的税费,在律师个人余额中扣除。

(三)管理费相关的承担

财务管理制度第二章为管理费相关的承担,明确了律师事务所管理费、办公费、卡座、房间费的标准和承担。律师事务所充分考虑律所的行政运营成本,向律师收取较低的5%管理费,以降低律师的执业成本及提高律所的竞争力。

第三条、律师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律师事务所收取开票金额的5%为管理费,在律师个人余额中扣除。

律师分担的打印费等办公费用在律师个人余额中扣除。

律师使用卡座、房间的,应当在每个季度的前5天内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当季度的卡座费(*元月)、房间费(*元月),费用转入律师事务所备用金账户。

(四)律师执业收入

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为律师执业收入,明确了律师执业收入的范围,是制度的核心条款。律师的执业收入为律师事务所扣除增值税等税费、管理费、办公费后的余额,按照律所目前的税收政策,律师的执业收入可以达到开票额的9387%。本条目的是将律师开票产生的增值税等税费、管理费和律师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区分隔离,律师事务所仅负责增值税等税费、管理费。律师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单独再算,由律师个人负责,律所仅负责提供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越好的律师可以提取越多的执业收入而承担较少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律师到账款项在律师事务所扣除增值税等税费、管理费、办公费后的余额为律师执业收入。

(五)非合伙人律师执业收入的提取

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章为非合伙人律师执业收入的提取,明确了非合伙人律师收入的提取方式,对非合伙人律师提供了最简单的税收筹划方式。非合伙人律师每个季度即可将名下所有的余额通过发放工资的方式提取,无需额外给合伙人律师带来个人经营所得税。对非合伙人律师来说选择“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统一按30%的标准确定”无需再提供成本发票,能大幅降低非合伙人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在21年,对于年开票额在25万元30万元以下的律师,可以实现仅产生2160元个人所得税的效果。

第五条、非合伙人律师的执业收入按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税率。

第六条、非合伙人律师为授薪律师的,工资由聘用该授薪律师的雇主律师承担。授薪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可以凭发票报销,直接发放至其个人账户,费用同样由聘用该授薪律师的雇主律师承担。

第七条、非合伙人律师为提成律师的,其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为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其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报销,直接发放至其个人账户,费用在其执业收入中扣除。

(一)提成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可以凭发票报销;

(二)提成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统一按30%的标准确定,但提成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所产生的所有发票均不得再次报销。

提成律师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仅能调整一次其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报销方式。

提成律师的执业收入按以上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收入余额作为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非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有减除费用(6万元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律师执业年检费用。

律师事务所代缴代扣非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发放至律师个人账户。

第九条、授薪律师的工资按月发放,聘用授薪律师的雇主律师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公账上留存足够金额,及时足额支付授薪律师的工资。

提成律师的工资可以根据其收入余额选择按月或非按月方式发放,但是提成律师应当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将名下的收入余额全部通过发放工资的方式清零。

举例:甲律师为租房居住(租房专项扣除00元月),缴纳社保和公积金00元月,21年给自己发放年终奖35500元(选择单独计税),甲律师的可开票金额为27317415元,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145元。

举例:税收筹划较好的表现

(六)合伙人律师执业收入的提取

财务管理制度第五章为合伙人律师收入的提取,明确了合伙人律师收入的提取方式,对合伙人律师提供了最简单的税收筹划方式。

第十条、合伙人律师收入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分的利润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税率。

第十一条、合伙人律师应当提供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成本发票,进行报销,报销的费用直接发放至律师个人账户。合伙人律师应当在自己提供的成本发票上签名,承担因该成本发票不能报销而多产生的税费或被税务机关查处的处罚。

第十二条、合伙人律师支付所聘用的授薪律师、律师助理的工资可以直接在合伙人收入中作为成本扣除。

第十三条、合伙人律师收入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后,余额作为经营所得,按“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预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有减除费用(6万元年)、专项附加扣除、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律师执业年检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经营所得预缴时不可税前扣除,但可以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税前扣除。

律师事务所预扣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后将合伙人律师的经营所得发放至其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对合伙人律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测算,预估一个自然年度内合伙人律师承担的税负比例,律师事务所预留该税负比例的税费后,合伙人律师可以提前提款。

******(此处不宜公开)

第十九条、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合伙人律师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分别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据实申报年度税费。

第二十条、对于律师事务所预留的税费,最终以合伙人律师实际承担的年度税费总额,实行多退少补。

(七)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成本

财务管理制度第六章为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成本,明确了律师事务所目前的经营成本的具体构成。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成本对律师公开透明,律师事务所向律师收取的管理费、卡座费、房间费均用于以上开支,目的是为使律师事务所能行稳致远,进而有为,成为深圳市坪山区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目前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成本项目有:前台行政聘用工资约*万**万元年、办公场所租金*****元月(逐年递增)、物业管理费****元月、打印机租赁费***元月、宽带费用***元月、卫生费***元月等,合计约**万**万元年。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向律师收取的管理费、卡座费、房间费均用于以上开支,目的是为使律师事务所能行稳致远,进而有为,成为深圳市坪山区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

(八)奖励

财务管理制度第七章为奖励,明确了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的奖励以及新执业律师的费用减免政策。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鼓励全所律师及律师助理齐心协力招贤纳士,凡推荐执业律师转入本所执业的,奖励3000元人,在执业律师转入本所执业时支付1000元,执业律师在本所执业满一年时支付00元。

第二十四条、新转入本所执业时年龄未满30周岁的青年律师,律师事务所免收一年的卡座费。

律师事务所,律师分为合伙人律师,雇佣律师,兼职律师等。主要以律师合伙人为首,带领各个小组,进行律师服务。尤其是高收费水平的非诉经济业务,证券经纪律师业务,往往也会咨询更高水平的外部律师专家进行合作。在我国,对于紧密的劳动合同合作框架下的业务模式,有着严格的税收制度。员工对于从律所获取的收入,需要缴纳最高45%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从律所所取得的福利,都是征税范围;对于员工缴纳社保等行为,完全没有任何灵活操作的空间。所以,从提升团队主动性,提升团队生产效率,降低团队税务成本这三个角度来看,将一个大团队小组化(阿米巴组织化),将企业内部功能外部化,将雇佣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似乎是我们提升这个行业的重要手段。比如兼职律师和合作关系的税务成本对比

兼职或雇佣关系

合作关系(有技财税提供的个人独资模式)

报酬为500000元;个人所得税=153000元;兼职律师实际到手收入=500000153000=347000元;

服务费同样为500000元;增值税:500000÷(1+3%)×3%=1456311元 附加税:增值税×10%=145631元 个税(生产经营所得):500000÷(1+3%)×10%=4854369元,对应个体工商户五级累进税率为%, 速算扣除数为3750,计算所得:4854369×%3750=595874元 合计税额为:1456311+145631+595874=2197816元合作方律师实际到手收入=5000002197816=47802184元;多到手47802184347000=13102184元且可以开具500000元专用发票给到律师事务所,律所可以抵扣增值税=500000103*003=1456311元。所以整体节税13102184元,节税比例高达:13102184÷153000=8564%

对于一个以人为主的行业来说,如果能够在不增加公司总成本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业务合作关系,显著的提高团队的收入,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将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如何解决律师事务所收入增值税抵扣少的问题,以及合伙人律师高分红收入,雇佣律师高工资收入,兼职律师的劳务收入带来的较高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有技财税提供的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模式,为律师行业提供了完美的解决方案。方案具体内容:律师事务所本身和合伙人律师可以将原来采用对外咨询或者外包的或者一些无法取得费用发票的成本可以采用和工作室合作的模式,取得发票,进行税前抵扣,降低税负。雇佣律师,也可以适当改变商业模式,采用工作室,降低社保和个税压力。兼职律师,可以用工作室的模式与律所进行公对公的合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律师事务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降低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收成本。有技财税专注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通过给律师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人工作室的形式,改变传统雇佣关系为合作关系,既解决了律师个税高的问题,为律师个人合理避税找个一个完美的税务筹划解决方案。

浅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筹划

近年来,不断传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税务违法遭到调查,被查补税款,甚至遭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不仅蒙受了经济损失,也极大破坏了职业形象。同时有统计数据表明,律师行业的合伙人综合税负率高达%左右,远高于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行业。为了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也为了合理降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税收负担,就必须进行税务筹划。

1、律师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

律师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其他的税种或不具有普遍性,或没有筹划上的重要性,在此不再赘述。

(一)个人所得税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律师行业的执业单位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合伙组织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合伙人就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意味着,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应当由合伙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律所内的提成律师和授薪律师,就本人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别在于合伙人律师按经营所得纳税,其他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二)增值税

营改增后,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行业大类上属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计提销项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税,征收品目为咨询服务。

2、律师行业的税务特点

(一)收入构成单纯

从行业整体现状来看,整个律师行业的收入构成比较单纯,虽然有的律师也会从因为如授课、写书、兼职等活动取得别的收入,但并非行业常态;至于财产性收入和资本性收入等和律师工作无关的收入,也不在本文探讨之列。因此,绝大多数律师最主要的收入来自于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现行规定,律师作为合伙人或雇员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担任法律顾问或从事其他法律服务项目也不能按劳务处理,这也就意味着,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意义上的收入来源只有经营所得(合伙人律师)和工资薪金所得(其他律师)两种。

这种收入构成和业务的单纯性,也就导致了律师行业税务筹划的空间较为狭窄,以及一些不合理操作的风险更高。

(二)名义利润率和税负高

律师行业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服务业,行业特点导致了律师行业的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偏低,即便是和同为咨询服务业的其他行业,例如注册会计师相比,人力和物力费用都明显要低于后者。但利润率高不等于收入高,事实上,大多数律师单个案件的收费都远低于注册会计师,税负率却较之为高。

特别是营改增后,面临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问题。虽然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由于律师事务所的绝大多数支出为人工费用,能够抵扣的项目只有少量办公、办案费用和更少的购进商品项目,虽有可加计抵扣10%的优惠政策,也仍然是杯水车薪,导致实际税负率甚至远高于高税率行业。这也是绝大部分以人力成本为主的营改增行业共同面对的问题。

(三)过于依赖核定征收

由于前面几个特点,导致律师行业普遍更希望核定征收所得税。在过去,核定征收也确实为业界惯例。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基本建成以查账征收为常态,核定征收为特例的征管体系。而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核定征收仅适用于“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一变化,律师事务所要逐渐学会适应查账征收。

(四)账务管理水平和税收筹划水平相对偏低

由于历史原因,律师行业长期存在不重视财务管理的问题,很多律师事务所委托兼职会计或代理记账来处理账目和涉税事务,甚至由某个合伙人或内勤文员兼职管理账目和报税。即便设置了财务人员的律师事务所,也大多并没有重视过财务问题和税务风险。这也导致了律师事务所长期存在诸如不通过对公账户收款、律所内部往来资金混乱,甚至存在收入不记账、白条入账等违法问题。

另外,由于律师行业执业活动相对独立的特点,导致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总分所之间往往各自负担各自的费用,没有进行汇总登账,也遗漏了大量费用和可抵扣项目,缴纳了很多本可避免的税款。

3、律师行业的税务风险

从增值税方面看,律师事务所才是纳税人;从所得税方面看,合伙人律师的个人所得税与事务所息息相关,非合伙人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又应当由事务所代扣代缴,因此在探讨税务风险时,我们以律师事务所为主要对象。

(一)收入不真实

收入不真实是律师行业面临的最大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不计或少计收入。由于律师业务的特点,律师的执业相对与所属事务所较为独立,这也就造成了很多律师的收入处于事务所帐外。实践中,遭遇税务调查乃至受到处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很大比例是因为收入申报不真实。在国家对资金账户的监管力度以及税务部门信息获取能力不断加强,大额现金交易遭受越来越强的限制的今天,以律师职业收入构成的单纯程度,一旦税务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和专项稽查,隐瞒收入无异于掩耳盗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律师执业的规定以及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可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所有收入均被视作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收入,一旦律师隐瞒收入遭到处理,事务所也要遭到处罚,负责人和负有财务管理职责的合伙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成本费用核算不严谨

如前所述,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不重视财务管理的思维定势,再加上多年核定征收以及过渡性税收政策的影响(例如13至15年间,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按一定比例扣除),造成很多律师事务所在成本费用的处理上较为随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凭证混乱,存在大量以收据甚至手写白条入账的情况;二是本应列支的费用不注意取得相应凭证,不注意入账核算;三是核算错误,典型的是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用的核算混淆;四是存在找票、甚至买票入账的违法行为。

(三)财务管理缺乏整体性

之所以会产生前面两项风险,原因就在于律师事务所,特别是一些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松散,财务管理流于形式,没有作为一个组织单位的整体性。

首先是收入没有统一管理。前文已经提到过的律师的收入很大程度上处于律师事务所帐外,这不仅会造成税务违法风险,也是违反财务制度和执业规范的。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其收取的费用也必须由事务所的账户进行统一收取,并记账管理。

其次是成本费用没有统一管理。如前文所述,大多数律师的办案费用和其他成本费用没有在事务所统一进行登账管理,总分所之间在核算上也没有统一性,使有些本来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和费用列支的项目被白白错失,也导致律师事务所账目不清,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存在被税务部门针对的风险。

再次是个人所得税,特别是提成律师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失位。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提成律师的案件收入也是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其按比例取得的分成应该作为工资收入,由所在事务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实践中,有很多律师事务所并未进行此项扣缴,作为扣缴义务人,有遭受相应处罚的风险。

最后是社会保险问题,近年来社保管理愈加规范,律师事务所多数在社保方面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甚至至今仍没有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保。

(四)发票管理不规范

发票是税务局最为敏感的凭证,也是税务检查中的必查项目。律师事务所在发票管理中的风险主要在于,在发票的取得上,存在着大量违规做法,例如将律师的个人消费票据入账,要求律师凭一定比例的发票提取分成,甚至有找票、买票的行为;发票开具上,存在着开票方向和收款方向不一致,例如律师个人收款事务所开票,以及付款人并非委托人的情况;另外,增值税进项税不当抵扣、应转出未转出,以及费用发票、资产发票入账不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五)滥用避税手段

这个问题不止存在于律师行业,很多以人力成本为主的营改增行业,如建筑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在外设立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这种做法因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同时也可能存在价格不公允,一旦受到调查,就要接受税务部门的纳税调整,补税不说,还要加收滞纳金,得不偿失。

二是利用税收洼地,在有税收优惠或财政扶持的地区设立分所,或者设立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分所,来承接业务收入,从而降低税负。这种做法同样存在被税务部门调查的可能。而且如前所述,总分所分开核算本来就是错误的。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由合伙人就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在总所还是分所取得的收入,都是同样的经营所得。

三是利用劳务费用来增加抵扣项目和成本费用。具体到律师行业,有以外包文件整理、数据管理、翻译等名目,获取相应的劳务发票入账,甚至串通他人,获取虚开发票入账。使用这种做法同样可能因偷税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会涉嫌逃税罪。

上述避税手段对于税务部门来说,都是非常简单常见的手段,查处手段和应对措施也非常成熟,使用这种手段降低税负,虽然比直接简单粗暴地隐瞒收入要高明一些,也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4、律师行业的税务筹划思路

(一)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账目体系

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是税务筹划的基础,没有这一基础,一切都是空谈。健全财务管理体系,需要从订立制度、配置财务人员、建账、管票等多方面入手。

首先是订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和支出必须进行统一的管理,杜绝律师个人账户收款,私下收取现金更应严格禁止。支出方面也要统一核算,除了事务所不负担的提成律师办案费用,所有支出都必须在统一的账目下核算。此外,还要严格报销制度、支领制度以及工资、提成发放制度。

其次是由专人进行财务管理,有条件的最好聘用有一定会计从业资质的财务人员进行管理。这样既能做到管理的专业性,减少管理漏洞,也能明确人员责任,避免管理的随意性。

再次是完善账簿凭证的设置和管理,账簿凭证是一个经济组织日常经济活动的记录,也是编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依据。在遇到税务检查时,有完善的账簿凭证,也能更好地进行应对。同时也能避免遭受税务机关因账目核算不健全而采取的,包括核定税款(增值税和所得税)、停止抵扣进项税、从高适用税率等管理措施。

最后是发票管理。为了改变发票管理混乱的现状,应当制定严格的报销流程,由财务负责人及出纳人员对发票的来源和所涉业务进行充分审查,防止不应入账的票据以及可疑票据入账。此外,也要杜绝乱报销、硬找票,以及拿个人消费票据凑数的情况。

(二)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核定窗口期

如前文所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绝非税收征管常态,未来势必会发生改变。这一部分与合伙人律师相关,授薪律师和提成律师,前者收入相对固定,后者有最高30%的费用扣除率,而且二者都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并不受查账还是核定的影响。

在当前仍然有核定征收可能性的时候,律师事务所不能过于依赖核定征收的红利,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窗口期随时都有关闭的可能性,并利用这一期间,做好应对查账征收的准备。毕竟,自02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就一直在努力改变律师行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做法,甚至还曾一刀切禁止过核定征收(国税发[10]54号)。

在这期间要做的主要工作:一是加快健全财务管理,以待查账征收实施后有帐可用,有章可循;二是清理账目,处理不合理的账目和有问题的凭证,保证在查账征收实施时,本所账目干干净净;三是抓紧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例如过去未能妥善处理的社保问题,以及已不在本所执业,但仍挂名本所的的律师等;四是对本所近年来的业务和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梳理,发现并处理涉及财务管理、申报纳税和社保缴纳的其他问题。

(三)一些可行的税务筹划方向

1、合理设定合伙人数量和工资、提成发放方案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期间内应税所得越多,适用税率越高(经营所得最高35%,综合所得最高45%),合理规划收入的区间、金额,能够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合伙人可以分摊收入、合并成本费用,有效降低每个人的应税所得,同时合伙人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列支,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应税所得,按照律所整体以及合伙人律师、拟吸收为合伙人的律师个人的收入水平,合理测算并确定合伙人数量,能够有效降低税负。工资、提成的发放也一样,合理的规划,例如将工资、提成的发放尽量平均化,削平收入高峰,以及合理设置年终奖,都可以使非合伙人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有效降低。

2、成本费用最大化

一是充分利用好成本费用的扣除政策,将购入不动产、租赁办公场所、律所和律师个人的商务推广、食堂和活动场所支出等的职工福利、党建、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