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纪委监委网站通报一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职失责问题典型案例。

通报称,2019年11月,襄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四中队原负责人丁某某、原工作人员李某在处理一起企业污染土壤环保案件时,未按规定程序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2年12月,丁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发现,上述污染土壤环保案发生于当地一家大型企业的上市筹备期。污染发生后,负责该企业旧厂房拆迁的建筑公司老板发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公司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并因此上了征信黑名单。其质疑自己的公司被拿来“顶包”,并开始长期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查清真相。

2022年10月,襄阳市襄州区纪委监委针对此事作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中显示,经襄州区纪委监委初步核实,反映人所反映的相关问题,经查基本属实;责成襄州区环保分局对相关问题进行重新调查处理,根据调查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被失信”一月不知情

2019年12月16日,因为年底要给工人发工资,武汉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格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到银行办理续贷业务。在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告诉他“贷不了”。对方说其征信有问题,并用手机截屏出示了相关信息。

“我当时就蒙了。”随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朱明查到自己公司已经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信息显示,武汉格瑞公司在一月前的2019年11月18日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襄州环罚字[2019]30号”;违法行为类型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处罚内容为“罚款伍万伍仟元整”。

朱明提供的截屏文件显示,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官网2020年1月8日公布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由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下发,处罚对象为武汉格瑞公司。决定书显示:该局于2019年11月1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武汉格瑞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该决定书称,2019年11月1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以书面形式告知武汉格瑞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逾期未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放弃了权利”。依据相关法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但我们公司没有任何一名员工接受过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的调查询问。”朱明说,他也从来没有在该局的任何调查文书上签过字或者盖过章,也没有收到过相关处罚决定书,更没有缴纳过罚款。

截屏文件显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日期为2019年12月4日。

根据相关规定,被处罚人如果不服处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朱明见到这份处罚决定书已是整整一年后。

46岁的朱明是湖北孝感人,初中学历,1994年外出谋生,2008年和人一起成立了上述公司,业务主要以房屋拆除施工为主,在湖北、福建、贵州接过一些市政工程改造、旧厂房拆迁、立交桥拆除等业务。

朱明说,事发前公司刚还上100万贷款,因突然出现的征信问题,续贷无法办理,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这几年只要去参加招投标,就有同行拿着这个环保处罚说事,造成公司寸步难行,公司基本上已名存实亡。”

“让帮忙顶个包”

发现自己在一年前被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行政处罚后,朱明联想到此前在襄阳当地承接的一个拆除项目。

一份签订于2019年10月22日的厂房拆除合同显示,甲方襄阳长源东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东谷公司)与乙方武汉格瑞公司约定,自2019年10月23日起,甲方将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100号的厂房车间、办公楼、宿舍楼、门卫交由乙方拆除。

朱明称,该拆除项目是“以料抵工”,即甲方不支付乙方公司任何费用,用拆除下来的部分材料抵酬。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合同第5条规定,“乙方拆除的所有物资的处理,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造成的环保处罚由乙方全权承担。”此外,合同并没有约定完工时间。

据朱明介绍,其公司工人于2019年10月23日进场进行拆除作业,2019年12月1日退场。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厂区内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在2019年11月1日。

合同显示,乙方项目负责人为邱某某,乙方代表为黄某。但朱明称,在这个拆除项目中,武汉格瑞公司与邱某某和黄某只是委托合作关系。他进一步解释道,其公司“不会养那么多人”,业务较多时,会委托一些给其他没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或个人。

红星新闻记者随后联系了邱某某。据其所述,作为乙方拆除项目负责人,其“一直都在现场负责”。

据其介绍,长源东谷公司的旧厂房有50000多平方米,“车间很多,都在转移生产设备。设备腾空之后,我们再负责拆除。”

邱某某称,由于车间“里面高外边低”,大型设备转移搬运中发生倾斜,导致机油泄漏。“设备是他们工厂自己搬的,我们拆除的是搬空后的钢构厂房,哪来的机油泄漏?”此外,发生泄漏污染的地方,和当时其正在拆除作业的地方“中间隔了好几个车间”。

出了“这个事(油污泄漏污染)”之后,邱某某回忆,一天下午,其正在干活,长源东谷公司一韩姓管理人员给其打来电话,“说给我50000块钱,让我交给公司,从我们公司走个账。”邱某某称,自己当时不了解是什么情况,给前述乙方代表黄某打了电话,“黄总当时以为事小,说可以,后来50000钱并没有给,他们自己交了罚款。”

朱明在发现自己公司上了征信黑名单后,曾电话询问当时的乙方代表黄某,通话录音显示,黄某称当时长源东谷公司有人找到他,称对方正处于上市阶段,“公司不能出问题,让我们给他们顶个包,钱他们自己交了。”

朱明称,黄某告诉他,长源东谷公司的工作人员当时曾要其把公司资质复印件发一份给他。

朱明说,一直到自己发现公司上了征信黑名单后,黄某才告诉他“顶包”一事。“黄某说他当时以为没有多大事儿。”

3份“未送达”的文件

2022年9月,湖北省委第五巡视组进驻襄阳,朱明向巡视组递交了举报信。在举报信中,朱明称因为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徇私枉法”,导致自己公司“难以为继”。

襄州区纪委监委于2022年9月14日开始对省委第五巡视组交办的问题线索展开调查,并于同年10月17日作出《关于反映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与襄阳长源东谷公司有关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由于不能复印上述报告,朱明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该文件的全文录音。

《报告》称,经襄州区纪委监委初步核实,反映人反映的关于襄阳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与襄阳长源东谷暗中勾结操作,拿武汉格瑞公司“顶包”襄阳长源东谷,导致反映人因征信上有环保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而无法办理续贷的问题,经查基本属实。

《报告》显示,2019年11月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在襄阳长源东谷公司旧厂区内发现地面有油污并渗入土壤中造成土壤污染,于是反馈给襄阳市生态环保局襄州分局,要求襄州区环保分局调查处理,时任襄州区环保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胡某某安排襄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四中队时任负责人丁某某临时组织工作,去现场调查处理。随后,丁某某带着时任襄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四中队干部李某赶往现场,途中丁某某通知襄阳长源东谷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张某某也到现场参与调查。三人同时到达现场后,省执法检查组工作人员已经离开,在现场只看到襄阳长源东谷公司旧厂区地面上大概有3平方米的油污。

《报告》称,在丁某某和李某办案过程中,需向现场施工人员调查取证,但现场无人负责。上述襄阳长源东谷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张某某带了一名现场工人,称其是武汉格瑞公司员工,此次调查中无法查到该员工。

丁某某和李某在未核实上述现场工人身份的情况下,对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测笔录,现场工人怕担责签署了朱明的名字,这两份笔录的询问人处签署的都是丁某某的名字,记录人处签署的都是李某的名字。

《报告》显示,2019年11月4日,经上述时任襄州区环保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胡某某和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后,襄州区环保分局对武汉格瑞公司立案调查。先后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襄州环责改字[20193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州环法告知[2019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襄州环罚字[201930]号),决定对武汉格瑞公司处以罚款5.5万元。

这3份文书送达人处,签署的都是前述丁某某和李某的名字。但3份文件均未送达至武汉格瑞公司,而是送达至前述襄阳长源东谷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张某某手中。张某某未将这3份文件交给武汉格瑞公司,导致该公司未能主张听证和复议的权利。

《报告》称,因襄阳长源东谷公司正在筹备上市计划,希望尽快了结此案,避免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12月6日,襄阳长源东谷公司按照襄州区环保分局提供的襄州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中国农业银行襄州支行,代替武汉格瑞公司交纳了5.5万元的行政罚款。

消除不良征信

前述襄州区纪委监委出具的《报告》显示,在襄州区纪委监委调查过程中,襄阳长源东谷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张某某表示,当时被发现的油污是武汉格瑞公司在为长源东谷公司旧厂房拆除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但武汉格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对此予以否认,表示该油污系襄阳长源东谷公司自己产生的,与武汉格瑞公司没有关系。

朱明提供的多份电话录音文件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2月下旬到2021年1月下旬,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及长源东谷公司部分工作人员,一直在“积极地”帮助消除武汉格瑞公司的“不良征信”。

襄州区纪委监委也对此进行了调查,前述《报告》显示,2020年年底,因征信网上有环保行政处罚不良记录无法办理续贷,朱明找到襄阳长源东谷公司和襄州区环保分局要求解决。经协商,武汉格瑞公司按照襄州区环保分局的要求出具了证明。

朱明提供的与前述时任襄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四中队干部李某的聊天记录显示,经反复修改,按照对方提供的范本要求,2021年1月20日,武汉格瑞公司出具了证明,证明称在厂房拆除过程中,因武汉格瑞公司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危险物扬撒流失渗漏,特委托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处理相关善后工作。2019年12月31日,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湖北中友友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危险废物转运,产生危废转移联单编号为201942060025359。类别编号HW09(900-006-09),数量为3.51吨。

前述《报告》中也证实了该证明的存在。《报告》称,为积极消除行政处罚记录对征信的影响,应武汉格瑞公司和襄阳长源东谷公司请求,2021年1月18日,襄州区环保分局、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证实武汉格瑞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帮助其在工商系统恢复信誉,同时在环保系统修复环境信誉。

针对上述证明文件,当地检察院也曾介入调查。一份通话录音文件显示,2022年8月3日,针对朱明提起的申诉,3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到朱明。电话中,工作人员完整读完上述证明,并询问朱明,该证明是否是其公司所出具并盖章。

工作人员同时求证了信用修复表里的一条内容。该内容中,武汉格瑞公司称因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泄漏,已接受处罚,并改正了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两份文件,朱明承认是其公司出具并盖章,但称只是为了消除征信而出具,污染行为跟自己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在电话里,朱明反复强调:“当时逼得没有办法,所有业务开展不了,贷款融资都做不了。”

“只要求还原事实真相”

经过“初步核实”,襄州区纪委监委在前述《报告》的结尾处给出了处理意见。

《报告》称,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未发现襄州区环保分局与长源东谷公司暗中勾结、拿武汉格瑞公司“顶包”的行为。但襄州区环保分局存在工作不认真负责,执法程序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格的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

《报告》认为,丁某某作为襄州区环保分局办理武汉格瑞公司油污污染案件主办案人,涉嫌工作失职,在没有调查出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对武汉格瑞公司立案处罚,并且没有按照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至武汉格瑞公司。执法程序不严谨。李某工作不细致、执法程序不严谨。时任襄州区环保分局负责人肖某某,分管领导胡某某把关不严。

对此,襄州区纪委监委建议对丁某某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对李某违规问题立案调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分管领导胡某某、肖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2023年4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纪委监委网站通报了8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职失责问题典型案例。上述案件为其中之一。通报称,2019年11月,襄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四中队原负责人丁某某、原工作人员李某在处理一起企业污染土壤环保案件时,未按规定程序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2年12月,丁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襄州区纪委监委在《报告》中同时责成襄州区环保分局对相关问题进行重新调查处理,根据调查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现在大半年已经过去了,虽然我多次联系,但襄州区环保分局仍然没启动调查。”朱明称,他只要求还原事实真相。

6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拨打襄州区环保分局负责人电话,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又以短信形式提出采访要求,截至发稿前,尚未得到回复。

朱明认为,《报告》中提到的襄阳长源东谷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张某某带了一名现场工人,称其是武汉格瑞公司员工,但此次调查中无法查到该员工。“这样一个作伪证的核心人物,为什么就找不到?”

在朱明看来,环保罚款是长源东谷公司自己交的,而相关处罚文件都送到了长源东谷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张某某手里。更有甚者,在襄州区环保分局送信访回执单时,该部长也跟随前来。“拿我们公司‘顶包’,现场找人冒充我接受调查,冒充我签字,长源东谷公司在这里面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朱明质疑道。

针对其的质疑,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上述长源东谷公司张姓部长。该部长否认“顶包”指证。而对当时陪同环保部门前往送信访回执一事,其解释是因为“环保部门找不到人”,而且长源东谷也是涉案主体之一。随后,其以“没有时间”为由,回绝了记者的提问。

公开资料显示,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集汽车发动机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5月26日,该公司在上交所上市。

红星新闻记者 王震华 发自湖北

编辑 彭疆 责编 李彬彬